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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惯例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报根)。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惯例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