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
2.目的
3.主持单位
4.支持
5.赞助
6.会期
7.会场
8.展出者及展品
9.展览场地种类及其基本设施
10.展览场地租费
11.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
12.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
13.小间的分配
14.展品搬入与撤出
15.展示
16.实演
17.试销
18.展品的安全保护
19.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20.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
21.入场
22.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
23.展览宣传
24.展出者名录
25.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
26.照像与临摹
27.会期的变更与中止
28.规则的细则
29.规则程序的变更
为使读者比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八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介绍于后:
展品:
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C: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X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
(1)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2)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照像、摄像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监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
(1)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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