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
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惠普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回去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惠普制产地证,才能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才能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惠普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惠普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说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
(1) 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
(2) 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
(3) 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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