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要求自2001年8月21日起已开始履行,按照欧盟法则1999/13/EG中的导论规定如果排出废气中的VOC量超过了规定的限界值,在需要批准计划的情况下至迟到2005年10月31日需提出简化的计划,并要求在2007年10月31日前必须批准现有的计划。显然,VOC法则的时间标示越来越近,因此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根据这个VOC法则,由于目前欧盟纺织印花企业中使用的增稠剂基本上是糊状合成增稠剂,其中的矿物油含量通常约35%-65%,也就是说,僅僅通过涂料印花的应用在一年就得消耗约7.5-14.0吨的VOC量,这已经达到了欧盟VOC法则中的履行要求,如果除了涂料印花之外还需要生产涂层产品,则因为VOC量超过了限界值,使得产品的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欧盟的纺织印花企业针对糊状合成增稠剂中的载体造成的VOC问题进行下列研究:1,用粉状增稠剂来取代2,使用无VOC的载体制造糊状合成增稠剂。关于粉状增稠剂已开发和推广了一些时间,但始终无法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三点:
1、可加工性比较差,表现在易产生粉尘飞扬、溶介性和可膨胀性较差,因此使用起来不及糊状容易、方便。
2、在按照规定剂量配制时,粘度的控制和调整比较困难。
3、因膨胀不充分会产生凝胶粒子堵塞样板的危险。
另外,目前开发的粉状增绸剂中不管采用何法制造,总还含有4%-6%的VOC量,因此为了能够保持糊状合成增稠剂使用方便的优点,开发的重点是用一种无VOC的物质来取代用作载体的矿物油,瑞士CHT公司开发的新一代增稠剂TubivisECO400和TubivisECO650能满足这些要求,它们具有下列特点:
1、它们是糊状增稠剂,有好的和简单的可加工性;
2、在按照规定剂量配制时无粘度调整等问题;
3、有好的和快的可膨胀性,没有堵塞样板的危险;
4、载体是一种无VOC的和以天然油为基础的物质;
5、无烟雾;
6、这两个新增稠剂除了组分不同之外采用相同的方法合成,且完全被中和,不再需要在印花糊中添加氨水;它们具有不同的技术特性,适用于不同的用户要求,例如从印花糊的制作成本攷虑,Tubivis ECO 650是一个经济的产品,而Tubivis ECO 400能满足最高的技术要求,包括电介质稳定性、渗透性、印制时的轮廓状态等。
(3)瑞士的VOC法则
在瑞士的VOC法则中对VOC的定义也攷虑物质的蒸气压,VOC应是具有下列特性参数的化合物:
1、在20℃的蒸气压≥0.01KPa(即0.1毫巴);
2、在标准压力下沸点≤240℃,且不发生化学变化。
VOC法则规定企业每年消耗的VOC在3公斤之内免除交费,超过3公斤后消耗的每公斤VOC需由VOC产品供应者交付3瑞士法朗,此已从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当然对物质定义为VOC的检验测量与欧盟的VOC法则一样,测量技术上的耗费是很大的,测量也是困难的,并且因受到存在的其它物质的干扰而增加了困难性。
(4)美国的VOC法则
美国对VOC的定义原则上与欧盟和瑞士的定义不同,虽然它也被规定为一个总和参数,但不是针对个别物质,而是按照EPA方法24&24A涉及到通过测量获得的所有产品经重量分析的质量损失,即:
1、测定在干燥柜中于120℃×24小时的挥发性化合物的总量[m总],应为:[m总]=[m前]-[m后]。
2、用卡尔-费胥法测定水含量[m水]
3、计算产品中的VOC量,应为:[mVOC]=[m总]-[m水]
这种测量方法比较简单,其中在充分膨胀的合成增稠剂体系中水含量的正确测定是比较重要的。美国的VOC法则也规定了各个州对VOC消耗的不同限制值,消耗量超过此值后需交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