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网观察】当SARS已成往事,“遗忘”便成了我们最大的敌人。
“9·11”、SARS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揭示了系统性危机不再只是一次性“突发事件”,而是系统复杂化的必然结果,提出了复杂管理系统必须具备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新课题。
4月的上海春意盎然,国际车展更是吸引了全球的目光。然而,因SARS而提前3天戛然而止的结局,以及紧随其后的全国范围的展会叫停,无不令会展业人士扼腕叹息。当人们从最初的恐慌走出来,开始检视运作机制时,“规避风险”、“危机管理”等问题,就成了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4月以来,《中国会展》杂志连续刊发了针对SARS的系列报道。记者们从采访中了解到,中国会展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和意识,已经令人深深忧虑。保险—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还没有得到业内的重视。法兰克福展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慰平先生认为,在SARS面前,暴露出中国会展业保险意识的淡薄,几乎没有听说有谁为展览会经营风险投保。当然,这可能与会展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会展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有关。
中国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秘书长杨兆华对记者表示,纺织行业分会主办的部分展会,也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比如针对展馆损害的设施损失险、为参展人员和观众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参展商则针对展品运输、展台装修各自购买保险。但是,由于展览会的环节很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所以,即使展览会各方有购买保险的需求,保险公司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展会的险种。
为弄清楚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风险管理和保险业的专业人士,希望他们的回答,能对会展企业有所帮助。
采访对象:
马富强:企业风险管理专家,“风险与保险管理协会”(Risk & Insurance Management Society,全球风险管理专业学会)会员。
杨 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险处副处长,英国皇家特许保险学会会员。
问题之一:目前国内是否有针对会展行业的特别险种?其中是否有展览会经营险?
马富强:会展行业的风险具有较强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单位时间内风险高度集中,多种风险因素交错。因此其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是个比较特别的领域。通常说来,会展行业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组织方和参展方两大类,前者的风险远比后者要高。
世界上根据风险特点,对会展组织方和参展方的相关保险安排,已经司空见惯,会展综合保险业务开展得也比较广泛、深入。由于我国风险文化和保险消费行为的巨大差异,此类保险的需求与供给,基本上还处在萌芽状态。某些国内保险公司开发了“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但一直以来惨淡经营,并没有形成规模。而且,该保险仅仅保障会展参与者的法律责任风险,对于其他风险根本没有涉及,应当说是很不充分的。
要了解成熟市场的“会展综合保险”,必须首先对会展行业的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简单说来,展览期间的风险分类如下:
——物质损失风险:包括各种财产和物资从运输、安装、参展、拆除、再运输的整个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
—— 财务损失风险:包括财产和物资在上述过程中遭受物质损失,或会展所在地发生诸如战争、恐怖袭击、环境污染、疾病爆发等灾难性事件,导致会展推迟或取消,给组织者或参展者造成的损失;
—— 法律责任风险:包括会展组织者或参展方在展览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 人员损失风险:包括组织者、参展方的员工或临时雇佣人员,在展览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受到的人身伤害(非展览期间的风险不在此列)。
国际成熟市场上的“会展综合保险”,可以保障上述风险。据我所知,目前中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杨 蓉:在全国范围内,中保开发的财险险种是最多的,涉及广泛。但从名称或条款上讲,还没有一种专门的展览类综合保险。不过,中保越来越重视针对特定行业保险的开发。目前,许多险种适用于会展行业。比如:展览会开始前的展品运输、展台搭建等,都有相应的保险。在展览会过程中,由于主办方的疏忽或过失等造成的损失,有公众责任险;主承办方的雇员发生意外伤亡,可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在中保的公众责任险项下,有一项扩展的条款——偶发事件险。这是针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所设的险种。比如展览会因包括不可抗力延期或取消而造成损失,比较适用这一条款。这里所说的损失,不是利润损失,而是展会举办前的相关费用投入。凡是可预见的将要支出的费用均可投保,当然这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问题之二:如何界定“不可抗力”?类似SARS的突发事件,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置?此类风险责任是否可以承保?
马富强:不可抗力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通常只是合同双方或多方予以约定。一般理解为人力不可抗拒或控制的因素与事件。我认为,SARS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如果某企业安排的保险,明确类似“非典”的风险属于保单保障范围,其经济损失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多数情况下,在安排保险的时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需要就此类风险是否可以承保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单上加批注,以明确责任。
杨 蓉:保险不存在不可抗力之说。没有一项保险条款中规定,不可抗力是可以免责的,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不能作为免责依据的。保险保的就是意外风险,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所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我们所承保的很多保单,保的就是不可抗力,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
问题之三:国外会展业的保险处在何种水平?SARS期间,国内外是否有具体的案例?
马富强:国际成熟市场(主要是北美和西欧),会展企业的风险管理和投保意识是非常主动的,主要会展商都会为展览活动安排上述综合保险。由于我们与客户签署了“保密协议”,恕不能提供具体案例的细节。
国外成熟的会展单位,风险管理意识和技巧都是非常先进的。对于与“非典”类似的突发事件,通常都有很好的预警机制和财务处理方法(包括买保险),以将冲击程度降到最低。针对传染性疾病的突然爆发(Outbreak of Infectious Diseases),在会展综合保险中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以承保。当然,保险公司会设定一个赔偿的上限,规定比较高的免赔额,并加收保险费。
杨 蓉:会展行业的案例目前还没有。前面我曾提到,中保在“公众责任”项下推出了一条扩展条款“偶发事件险”。此险种是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承保“三高”演唱会而特别设计的,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目前国内只有中保开办了这项业务。今年4月,我公司承保滚石乐队北京演唱会。由于SARS,该演唱会被迫取消。我公司以及参与共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为此即将支付约260万元人民币赔款。我认为,展览会的很多环节与演唱会相类似。据我了解,SARS期间,全国有很多展会延期或取消了,很多主办者大量的展前投入付之东流。如果主办者在展前购买了该种保险,损失就会大大降低。
问题之四:二位认为中国会展业的保险意识处于何种水平?为什么?
马富强: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受理过国内(内资)会展单位关于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或安排保险的要求。
国内的很多行业(不仅仅是会展业)的风险管理意识、水平和能力,都尚处在萌芽阶段。如果拿足球做比较的话,同国际顶级企业的差距大约相当于中国队和巴西队。某一场比赛或许会是平局,但综合实力和多年平均排名,却相差甚远。国内企业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发展潜力是很大的。
展览会的主要收入,是主办方向参展商收取的参展费。展览活动的主办方和参与方的顾虑,也主要在这些方面。我认为,我国的保险公司能否就后果性财务损失,提供充分保险保障,是会展类保险能否得到会展商青睐的关键。
杨 蓉:目前,我们对保险会展业的研究可能还不够。我们也曾进行过一些尝试,例如到展览会设置咨询台,推荐相关险种,但反响甚微。这可能与展览会各参与方认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不大有关。
问题之五:如果任何一家会展企业(包括场馆、主办方、承办方、搭建商、参展商等)有投保意向,您二位有何建议?
马富强:如果买不到会展综合险,可以考虑购买如下保险:货物运输险、安装工程险、财产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现金险等。
杨 蓉:中保公司会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量身定做一份特殊的方案。主办者和参展商购买一份“偶发事件险”是有必要的。展览场馆则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部分日常风险。展会整体则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与合作方确定风险责任。现在,很多商家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促销,其中保险也是一种手段。比如展览场馆或主办方,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告知参展商展会是安全的。当然,我们也非常愿意通过贵刊,了解会展企业的需求,以便针对会展行业推出专门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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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事件保险——又称取消延迟保险。该险种承保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列明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预定的演出或活动不能如期举办。延迟举办或彻底取消时,举办方在筹备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由承保人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意外事件主要包括:
1、 被保障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死亡、意外事故、疾病而完全无法参加预定的演出或活动;
2、 预定的旅行安排由于环境原因无可挽回地改变,完全超出被保障人员的控制,导致被保障人员无法到达预定的演出地点;
3、 举办演出或活动的场地在保险期限内受到损坏或毁坏,不可能或不适合演出或活动使用;
责任免除事项主要包括:
活动主办方或参与方的欺诈行为、故意违约行为、战争、暴乱、海关扣押等。
可以投保的费用包括:
演出场地租金、场地制作费用、宣传推广费用、设计印刷费用、批文费用、售票代理费用等,由投保人列明具体项目及投保金额,承保人将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在保险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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