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网观察】展览有关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不时可见。比较极端的例子有:
若不按期付款,组织者有权将场地租给其他展出者,并且不退已交款;
若组织者的费用增加,组织者可以提高原定租金标准,并通知展出者。展出者仍须执行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组织者有权决定展出者的位置、改变展览会的整体布局、展出者的位置及面积。展出者不得提出异议;
若在开幕前一天8:00,展出者仍未开始布置,组织者可以将此场地转租给其他展出者,原展出者仍需支付全部款项,以及所造成的损失;
组织者可以更改展览会的日期,或地点。展出者在此情况下,仍须参展; 不论何时、何种原因,组织者对展出者的物品丢失及损坏均不承担责任; 组织者可以更改合同条款,并对展出者同样具有约束力。等等。
这些条款对组织者很有利,但是损害了展出者的利益。因此,展出者一定要在签字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要求删除或更改不合理的条款。如果合同条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合同条款对签约方便不具备约束力。此外,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规范对组织者也有约束力。可以根据法律和行规与组织者争取公平合理的参展条件。
从另一方面看,展出者的问题也比较多,展出者不遵守合同的现象也时常发生。因此,许多组织者希望寻找有效的惩罚措施。根据有关专家介绍,就展览行业而言惩罚的措施其实并不多。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惩罚措施: (1)组织者以后组织展览、团组等活动不让其参加或介入; (2)使用预付款、押金方式。有问题就扣押金、扣预付款,没有问题就在展后退回预付款或押金。这种方法有点效果,但是是一种消极的方式; (3)找替代企业参展,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违约者承担; (4)封展台。
不合理的组织者和展出者都存在,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组织者和展出者之间总是会产生问题和矛盾的,大部分问题应该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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